我:“…..”
(馬上拿起手邊的病人初診資料單)
看到上面寫著:
學歷:碩士☐ 全身性疾病 ☑ 身心障礙
(點開 全院就醫紀錄,時間跨度改成10年內)
空空如也。
我:“那我們先幫你拍一張X光片,看一下你牙齒的狀況”
他:“不用拍了,竊聽器X光片上是看不到的”
我:“那竊聽器是誰幫你裝的”
他:“市立醫院。”
我:“那我們還是要看過X光片才能看要怎麼拔啊”
他:“醫生你到底是拔不拔啊,我已經碰壁很多間了,你們是不人道的,國際法庭都在說了。”
我:“那我們等等請主治醫師過來看一下喔”
主治來了,“什麼問題?”
“醫生我這顆牙齒被裝了竊聽器,趕快把它拔掉。”
“……”
(看著學姊馬上轉身看病歷)
“我從X光上判斷,你這個牙齒的嚴重程度還沒有到需要拔牙。”
他:“竊聽器X光片看不出來”
學姊:“看得出來啊!你看著個黑黑的都是骨頭發炎,然後你的神經也沒有做到最下面,建議可以重新抽神經,然後換上新的牙套”
“不要”
這時候我站在旁邊 已經不忍直視了...
學姊:“那你不接受我們的醫療建議的話,我們也不能幫你處理耶,看你要不要去別的醫療院所。”
他:“誒醫生,我已經去很多間了,他們都說叫我來成大”
後來?
後來就請你外面稍等
了(主治的魔法卡跟我們的不太一樣)
後來在洗別人牙的時候我都在想剛剛這個病人
他要求拔牙,我們當然不能拔他牙齒
那不拔,可以順著他的話說,拆了牙套 ,說是拆監聽器,然後就這樣把牙齒治療了嗎? (我要被精神科醫師拖出去斬了嗎
)
而臨床上更常見的是
因高齡所致之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的患者
阿茲海默症、帕金森氏症….
他的決定,我們要遵從嗎?
退一萬步說,病人自己決定好就好了,最怕真的我們做了什麼醫療處置,殺出了天邊孝子(Daughter From California Syndrome)
醫療端雖站理,卻也是無端增加麻煩
失智症的「天邊孝子」 — 康健雜誌
最近有人在網路上探討 「天邊孝子症候群」…www.commonhealth.com.tw
甚至,換個方向想,假設今天一個心智健全的病人走進來
指著自己那顆好端端的牙齒,要求拔牙呢?
因為少個牙齒,跟少了葉克膜、鼻胃管,以及其他維生系統不太一樣
Lift quality 也許會改變,但絕不致命
更何況,拔牙永遠都是一個治療選項
只是我們會不會這麼激進的做而已
昨天參加了醫法論壇(不是TDSA那種醫法聯誼ww,是大人們認認真真地在答辯那種)
中午的時候剛好坐到一個檢察官姊姊的旁邊
跟他討論起昨天的事:
他聽完我說明,反問我,病人有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嗎?
民法將人的「行為能力」區分為三種:
「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精神疾病患者若因身心狀況而需要於行為能力上限制以作為相關保護,如同民法中第1110、1111、1112、1113條中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相關規定。
我:“應該是沒有做宣吿”
(但我也不知道要如何得知他有沒有監護宣告,因為他都沒有病歷啊啊啊)
檢察官姊姊慢慢的用筷子剝掉雞皮:
“那他就算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啊。”
“所以如果拔牙前,他知情同意,同意書什麼的舉證資料也都有做好,之後你也不會有法律上相關的問題。”
(面紙抿嘴唇)
我:但是他知情同意都是在他的認知能力有問題的情況下做的耶
知情同意的要點應該是,當事人有足夠的訊息(還有足夠的理解能力)做決策基礎才算是吧
姊姊:所以我覺得最好的方式是,針對這顆牙齒,進行一些不需要他同意的非侵入性治療,那些符合醫療常規的(比如說洗牙)
PS 醫法論壇的case,比起我們這種拔牙的/根管治不治療的 — — — 簡直大巫見小巫
現場有好幾個case,每個case在我看來都好兩難(好可以當醫牙面試考題)
醫院的法顧率先問了
- 昏倒前有沒有簽署DNR(需要得知病人在這方面有沒有相關意願)
- 植物人是永久性的/還是有可能會恢復的
- 關於接受開刀有機會可以活下來的醫療判斷
司法官:
醫師:
這題的這個部分出的不太好,我們一般不會告訴家屬
活下來的機率很高,可能只會說“在之前的案例中有開刀比沒開刀會多兩成的存活率”
司法官:
一般的醫療行為,麻醉、手術都需要簽署同意書,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這裡有個但書,“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這是醫師的權力、也是醫師的義務
你有這個權力,也被框下了“作為的義務”
後面還有很多題,連醫師端自己都爭論不休,節錄出幾題精彩的題目
(所以急外主治:”不要完全相信醫審會給出的結論,光想到他們也是這樣爭論我就毛骨悚然”)
案例三:60歲女性,獨居,糖尿病,腎臟病多年,規則於腎臟科門診追蹤。近日已逐漸進展到末期腎衰竭疾病,門診主治醫師建議病人已可預作血液透析治療(即洗腎)的準備,在幾次門診持續溝通討論後,病人表示不願意接受洗腎,且已簽署DNR,想順其自然就好,醫師也記載於病歷中。某日病人因2天未出門,被鄰居發現躺臥家中,聯絡119救護車送院。到院後,病人意識不清楚且呼吸喘,經急診醫師檢查後認為病人是因腎衰竭所致,只要經血液透析後應可恢復。若不趕快洗腎,則病人有性命之憂。因此急診醫師緊急會診腎臟科醫師,當天也恰為病人原本的門診主治醫師值班。試問,腎臟科醫師應該幫病人安排緊急血液透析嗎?
A法官給出這題的司法aspect:
如果我是醫院法律顧問,我會建議醫師要做
但是如果我是這個女性,請不要幫我做 (www)
胸外VS:這題出得不好
COPD跟其他八大非癌疾病不一樣
洗腎病人只要不洗,大概一個禮拜會死亡
但COPD會一直發作,每發作一次就會每況愈下
可是現在沒有任何一個指標,可以評估他在半年內還是一年內死亡
所以這個病人的末期判斷是有爭議的
那如果他不是末期病人,我不理解為什麼不做
醫院法顧:
其實每次跟醫師討論這種case,我都想問
如果不想要救,為什麼不自己待在家就好?
(突破盲腸!)
最後論壇提到:
關於生命權,病人到底有沒有拒絕治療的權利
違背病人意願:
加工自殺?
不作為殺人?
強迫病人接受治療
強制罪?
說到這裡,可以看出不僅是我,連醫科的主治們、司法官們都各有頭緒。
但我光想到桌子後的醫學相關科系面試老師的微笑
不禁冷汗涔涔。